专利答复中的移用周休息日是什么意思?在实务中应该如何运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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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期限届满日的规定中,有如下表述:
2.3 期限的计算
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,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(与起算日相对
应的日期)为期限届满日;该月无相应日的,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。例如,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 1998 年 6
月 1 日,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 2001 年 6 月 1日。又如,专利局于 2008 年 6 月 6 日通过邮寄发出审查意见
通知书,指定期限两个月,其推定送达日是 2008 年 6 月 21 日(遇休假日不顺延),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 2008 年 8 月 21 日。
再如,专利局通过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出的通知书,其推定送达日是 2022 年 12 月 31 日,如果该
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,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 2023 年 2 月 28 日。
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,该第
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,期限届满日顺延至星期一。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第二条
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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