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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复审修改权利要求时,增加此前删除的一个从权,可行吗?

提复审修改权利要求时,修改了独权,同时增加答复二通或三通时删除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, 这种修改方式被 允许吗?

换句话说,将以前删除掉的权利要求捡回来,是否可行?


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包括 (3)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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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8-26 发表于 北京 无忧专利 关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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